
路桥南京商会(下关区路桥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路桥南京商会(下关区路桥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路桥籍人士在南京经商办企业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和交流为基础,关心、支持路桥和南京的经济建设为己任,在路桥与南京两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架起相互沟通的桥梁,为促进两地的共同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台州市路桥区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接受路桥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南京下关区工商联的领导,接受江苏浙江商会和南京台州商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37号7楼。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组织学习国家的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两地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与两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路桥、南京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与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参加两地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及商贸洽谈,为两地商务沟通与合作提供方便和服务。
三、加强路桥与南京及各地相关商会的联系,加强会员与各界人士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沟通,为路桥和南京两地的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实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作好牵线搭桥和服务工作。
四、为路桥在南京经营的企业服务,为本会的全体会员服务,并为他们排忧解难。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有偿服务,并创办经营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关心、支持路桥和南京经济建设,在宁路桥籍企业、团体和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不论经营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会员应享受的权利,并承担应尽的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志于路桥和南京两地的经济建设和合作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路桥和南京的经济建设,为两地建设献计献策,尽心尽力;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交通过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大会,审议修改本章程;
二、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顾问的聘任;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执行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中的代表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会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 员、报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有对本会工作的满腔热情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常务会长会、执行会长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其他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路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路桥区民政局、路桥区工商联和下关区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路桥区民政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路桥区民政局、路桥区工商联和下关区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路桥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台州市路桥区南京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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